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志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81民初2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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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民初2126号案件名称
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志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汨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志高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81民初2126号原告: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屈原路46号。法定代表人:刘朝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行工作人员。被告:彭志高,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男,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原告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志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74.00元,减半收取1,237.00元,由原告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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