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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超明、叶宏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82民初349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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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民初349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梁超明、叶宏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涟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梁超明;叶宏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82民初3499号之一原告:梁超明,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被告:叶宏宇,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超明与被告叶宏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超明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宏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超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宏宇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超明撤回对被告叶宏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20元,合计2970元,由原告梁超明负担。审 判 员  黄雪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石金芳代理书记员  梁淑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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