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超明、叶宏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82民初3499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民初3499号之一案件名称
梁超明、叶宏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涟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梁超明;叶宏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82民初3499号之一原告:梁超明,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被告:叶宏宇,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超明与被告叶宏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超明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宏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超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宏宇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超明撤回对被告叶宏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20元,合计2970元,由原告梁超明负担。审 判 员 黄雪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石金芳代理书记员 梁淑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海涛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02执恢530号之十 下一篇 盖玉慧、张增信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26执保5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