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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鸿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家炳,刘德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37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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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37087号
  • 案件名称

    重庆鸿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家炳,刘德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重庆鸿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家炳;刘德玉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7087号     原告:重庆鸿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同茂大道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8148601XL。法定代表人:唐永国,经理。被告:杨家炳,男,195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刘德玉,女,195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鸿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家炳、刘德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鸿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鸿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鸿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鸿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学刚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江兰-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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