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鸿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家炳,刘德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37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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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37087号案件名称
重庆鸿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家炳,刘德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重庆鸿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家炳;刘德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7087号 原告:重庆鸿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同茂大道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8148601XL。法定代表人:唐永国,经理。被告:杨家炳,男,195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刘德玉,女,195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鸿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家炳、刘德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鸿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鸿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鸿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鸿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学刚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江兰-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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