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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金融城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和众创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2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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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1执2859号
  • 案件名称

    天津金融城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和众创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天津金融城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和众创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1执285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金融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津湾广场4号楼津湾大剧院2楼。法定代表人:陈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甄佳波,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市和众创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东段北侧中豪世纪花园5号楼-围堤道120增3号。法定代表人:刘娟,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天津金融城开发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和众创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照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1民初794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将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津湾广场2号楼1-5层1A-02、2A-02、3A-01、4A-01、5A-01号房屋腾空交申请人收回。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01执28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伟光审判员  周朋辉审判员  贾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博健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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