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车工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宏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02民初6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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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02民初6469号案件名称
陕西车工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宏波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咸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陕西车工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宏波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2民初6469号原告:杭某某,男,汉族,1984年1月16日出生。被告:陕西车工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杭某某诉被告陕西车工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提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杭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扬之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何少波202104026469916111043386126882021080513700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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