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连根、常有升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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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保783号案件名称
陈连根、常有升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陈连根;常有升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83号申请人:陈连根,男,1972年1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 被申请人:常有升,男,1993年4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申请人陈连根与被申请人常有升财产保全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被申请人常有升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劳务费6,000元,并用其名下×××越野车一辆提供担保。经审查认为,为便于本案件执行,本院作出的(2021)新4322民初135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常有升名下所有的×××越野车一辆,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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