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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米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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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129执915号
  • 案件名称

    王某、米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伽师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伽师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某;米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91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喀什市人。    被申请执行人:米某,男,1964年9月10日生,伽师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案件标的为15000.00元,执行费125.0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案件执行款10000.00元和执行费125.00元。剩余案款5000.00经双方当事人书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50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129执9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明·那斯尔审判员    依力哈木·克日木审判员    艾合麦提江·艾则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阿力木·艾麦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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