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米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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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129执915号案件名称
王某、米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伽师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伽师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某;米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91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喀什市人。 被申请执行人:米某,男,1964年9月10日生,伽师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案件标的为15000.00元,执行费125.0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案件执行款10000.00元和执行费125.00元。剩余案款5000.00经双方当事人书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50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129执9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明·那斯尔审判员 依力哈木·克日木审判员 艾合麦提江·艾则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阿力木·艾麦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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