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勇锋、李寿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502民初1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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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民初1381号案件名称
陈勇锋、李寿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陈勇锋;李寿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502民初1381号原告:陈勇锋,男,汉族,1978年4月27日出生,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被告:李寿崎,男,汉族,1994年12月31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原告陈勇锋与被告李寿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勇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寿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勇锋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21年1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寿崎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陈勇锋与被告李寿崎系朋友关系。2021年1月30日,被告李寿崎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陈勇锋借款60000元,承诺两天后就归还,但到期后被告李寿崎并未归还该笔借款。经原告陈勇锋多次催收,被告李寿崎于2021年3月17日归还了10000元给原告陈勇锋,并就余款50000元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陈勇锋,借条载明“今借到陈勇锋现金50000元,为期之间息钱1分(月息1分),借款人:李寿崎”。该笔借款经原告陈勇锋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陈勇锋向本院提起诉讼,酿成本案纠纷。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陈勇锋与被告李寿崎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陈勇锋已按约提供了借款,被告李寿崎应承担返还借款的责任,故原告陈勇锋请求被告李寿崎归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陈勇锋主张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寿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勇锋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21年1月30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李寿崎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邓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郭 京书 记 员 王丽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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