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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双佑、黄韬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1民初3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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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民初3661号
  • 案件名称

    李双佑、黄韬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双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李双佑;黄韬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1民初3661号原告李双佑,男,1960年9月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告黄韬勇,男,1979年12月13日生,住湖南省双峰县。原告李双佑与被告黄韬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李双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双佑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黄福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谭 鹤代理书记员  彭幸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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