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与彭锦荣、刘求英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3执保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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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执保517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与彭锦荣、刘求英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彭锦荣;刘求英案件缘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特殊程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3执保517号申请保全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负责人:李三明。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必侠,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保全人:彭锦荣,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保全人:刘求英,女,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申请保全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与被保全人彭锦荣、刘求英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2021)湘0703民初31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彭锦荣、刘求英名下位于常德市鼎城区的房屋予以查封。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保全人彭锦荣、刘求英名下位于常德市鼎城区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郑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刘唐寅书 记 员 曹 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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