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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阴县双河口镇凤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汉阴县晶德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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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472号
  • 案件名称

    汉阴县双河口镇凤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汉阴县晶德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汉阴县双河口镇凤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汉阴县晶德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472号申请执行人:汉阴县双河口镇凤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被执行人:汉阴县晶德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某。申请执行人汉阴县双河口镇凤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汉阴县晶德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9民终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汉阴县晶德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汉阴县双河口镇凤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21年5月1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汉阴县晶德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2021年8月13日、2021年9月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汉阴县晶德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无存款、车辆、证劵、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等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9月7日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4、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将被执行人汉阴县晶德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决定书,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汉阴县双河口镇凤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汉阴县双河口镇凤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汉阴县晶德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解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也表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志刚审判员  郭 斌审判员  郭康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侯晨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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