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银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1民初3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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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民初3642号案件名称
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银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银松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1民初3642号原告: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街道和森路(铂金华府7号楼)。法定代表人:周少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彩辉,该公司员工。被告:王银松,女,1986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双峰县。原告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银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原告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银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王银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春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彭浩凌书 记 员 戴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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