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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XX、新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新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伽师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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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129执保597号
  • 案件名称

    金XX、新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新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伽师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伽师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伽师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金XX;新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伽师分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597号申请人:金XX,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住址:新疆喀什市。        被申请人:新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艾XX。        被申请人:新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伽师分公司,地址:新疆伽师县。负责人:艾XX。        申请人金XX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伽师分公司的136666元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        本院在进行金XX与新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伽师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保全人136666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新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伽师分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在价值136666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艾合麦提江·艾则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拜戈阿吉·麦海提>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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