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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政军、王利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4执59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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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624执59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秦政军、王利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秦政军;王利祥;王利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24执5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秦政军,男,196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利祥,男,1961年12月13日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利民,男,1963年04月14日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执行秦政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利祥、王利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内0624民初1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24065.36元。我院于2021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经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申请人认可查询结果,2021年6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利民名下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住房一套。于2021年9月16日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现尚有624065.36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内0624执5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 格乐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审判员 召日 格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春 丽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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