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大洋商贸有限公司、董文涛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224民初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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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24民初194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前海大洋商贸有限公司、董文涛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长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大洋商贸有限公司;董文涛;王晓爱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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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224民初194号原告:深圳市前海大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法定代表人:郭冠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宇,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文涛,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长海县。被告:王晓爱,女,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长海县。原告深圳市前海大洋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大洋公司)与被告董文涛、王晓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前海大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宇,被告董文涛、王晓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前海大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董文涛给付原告货款27115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法:自2021年2月1日起至2021年3月9日,共1043.96元;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7115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依法判令被告王晓爱对被告董文涛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而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告前海大洋公司与被告董文涛之间存在经营往来。自2018年起,董文涛从前海大洋公司处购买三文鱼产品。经双方核对账目,截至2019年12月31日,尚欠货款371158元未付。前海大洋公司多次向被告董文涛催要,被告董文涛分5次共计给付了10万元,尚欠271158元未付。事后,董文涛与前海大洋公司达成合意,将给付拖欠货款的最后期限定为2021年1月31日。但截至目前,董文涛并未按照约定支付拖欠货款,已构成违约。董文涛与王晓爱于2010年11月9日结婚,2020年3月14日离婚。董文涛以经营冷链食品为职业,王晓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必然享受到董文涛的经营收益,董文涛拖欠前海大洋公司的货款系董文涛的经营负债,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晓爱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为维护前海大洋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故诉至法院。董文涛辩称,欠款情况属实。虽然该笔欠款发生在董文涛和王晓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王晓爱对欠款事宜并不知情。该笔欠款应由董文涛承担,王晓爱不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王晓爱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王晓爱和董文涛于2020年3月份离婚,现在是离婚状态,王晓爱对董文涛之前经营的公司业务都不知情,王晓爱不能判定该笔款项就是欠前海大洋公司的,案涉债务系董文涛个人业务上的问题。并且,董文涛的经营收益未用于家庭生活,虽然在2019年买的房子,但是购房款系王晓爱婚前个人房屋出售款及从其母亲处借的,与被告董文涛没有关系。因此,王晓爱不同意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前海大洋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催款函、对账单、还款计划书,证明自2018年起,董文涛从前海大洋公司处购买三文鱼,经双方核对账目,截至2019年12月31日,货款共计371158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催要,董文涛分5次给付了10万元,尚欠271158元未付。另外,董文涛向前海大洋公司承诺于2021年1月31日前将上述款项还清;2.董文涛与王晓爱的婚姻登记情况材料、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董文涛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董文涛与王晓爱于2010年11月9日结婚,2020年3月14日离婚。董文涛拖欠前海大洋公司的货款系董文涛的经营负债,该笔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董文涛对前海大洋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王晓爱对前海大洋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1.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其从未见过,认为其与董文涛婚姻关系在很久之前都不是很好,现在双方离婚后出现这些债务是原告前海大洋公司与被告董文涛合伙瓜分王晓爱个人财产。因此,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有异议;2.对原告提供证据2中的结婚和离婚登记时间没有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其对董文涛经营的事情一无所知,其做生意的收益从未给过王晓爱,王晓爱未花过董文涛一分钱,案涉债务王晓爱不承担偿还责任。董文涛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王晓爱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离婚协议书,证明因董文涛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王晓爱完全不知情,故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若有债务由董文涛个人承担;2.房产证及税单,证明王晓爱名下的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产系其个人婚前财产,2018年王晓爱将该房产出售,2019年用该房产的出售款购买现在的房产;3.取款记录,证明王晓爱向其母亲借款20万元用于购买现在的房产;4.董文涛与她人聊天记录,证明董文涛是与其他女人一起做生意,并且挣钱未用于家庭生活。前海大洋公司对王晓爱提供的上述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1.对被告王晓爱提供的证据1的合法性予以认可,但对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该份协议书系双方协议拟定的,且从该份协议书上可以看到,被告董文涛所承担的责任远远超出了正常夫妻双方离婚所应当承担的夫妻责任。2.王晓爱提供的证据2中的房产证仅是一个复印件,无法证明该证据的真实性,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对税单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是对关联性不予认可。原因为:(1)被告王晓爱提供上述证据无法证明其与董文涛婚内购买的房产系出自该房产出售的价金,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性;(2)本案审理的是被告董文涛欠原告的货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产和车辆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并不是本案所审理的范围;3.对王晓爱提供的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证据非原件,对真实性、合法性无法判断。原因为:(1)被告王晓爱未提供证据证明罗新凤与其之间系母女关系;(2)该证据只是罗新凤取款,没有证据证明该款给付了王晓爱;(3)该款与王晓爱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任何关系;(4)房产是2019年购买,而上述记录均在2015年,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4.对王晓爱提供的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该证据没有原件,并且无法证明二被告之间的财产是分离状态的。董文涛对王晓爱提供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前海大洋公司、王晓爱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起,董文涛从前海大洋公司处购买三文鱼。截至2019年12月31日,董文涛共欠前海大洋公司货款371158元未付。经前海大洋公司索要,被告董文涛先后5次共计给付前海大洋公司货款10万元(分别为2020年1月5日给付2万元、2020年1月12日给付4万元、2020年4月9日给付2万元、2020年5月8日给付1万元、2020年7月14日给付1万元)。2020年7月17日,前海大洋公司作出《催款函》,告知董文涛其欠付前海大洋公司货款数额,并要求董文涛在2020年7月22日前将还款计划书书面致函给前海大洋公司,最迟不得超过2020年8月31日,逾期将提起诉讼。事后,董文涛向前海大洋公司作出书面还款计划,言明“本人董文涛于2018年起向贵司购买三文鱼产品,截止2020年7月23日尚余货款271158元未付清,依照与贵司约定,合作方式批结和壹个月内结清相结合形式,这些货款早已过了还款时间,但因这两年资金紧张,一直未能完全付清,现与贵司商量,将最迟还款时间延至2021年1月31日,这期间本人将分批还款,如到期未付清,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2020年11月15日,前海大洋公司与董文涛进行账目核对,经核对,董文涛尚欠前海大洋公司货款271158元未付,并经前海大洋公司和董文涛签字、盖章确认。另查明,董文涛与王晓爱原系夫妻关系,分别于2010年11月9日登记结婚,2020年3月14日登记离婚。再查明,2021年2月1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期间,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85%。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前海大洋公司与董文涛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因被告董文涛对原告前海大洋公司诉请其欠付货款情况及数额(271158元)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中,被告董文涛的逾期付款行为已构成违约,给原告前海大洋公司造成逾期付款损失其应予赔偿,故原告前海大洋公司要求被告董文涛给付逾期付款损失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案涉款项系被告董文涛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被告董文涛在诉讼过程中称被告王晓爱对案涉款项并不知情,并且,被告王晓爱称案涉债务系董文涛个人业务上的问题,董文涛的经营收益未用于家庭生活,现因原告前海大洋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形成的,案涉债务无法认定为被告董文涛与王晓爱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对于原告前海大洋公司要求被告王晓爱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八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文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前海大洋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7115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计算办法:2021年2月1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期间,以271158元为基数,按照LPR为3.85%的标准计算,共1043.96元;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7115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前海大洋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68元、保全费1881元,合计7249元,由被告董文涛负担(上述被告承担的费用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长海县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力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胡 銮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华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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