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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远东、大连泰锋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恢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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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恢266号
  • 案件名称

    解远东、大连泰锋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解远东;大连泰锋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恢266号申请执行人:解远东,男性,1960年08月04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大连泰锋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三十里堡街道西山后村集资楼1-2-2。法定代表人:韩向军。本院在执行解远东与大连泰锋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泰锋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2010)西民初字第00349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泰锋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丁孝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瑞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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