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支行、吾尼尔古丽阿合提等包克斯哈森木、金斯汗胡拉买斯、兰提巴赛特尔汗、波拉提尼仙别克、胡尔曼汗加合甫别克借款合同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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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222执420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支行、吾尼尔古丽阿合提等包克斯哈森木、金斯汗胡拉买斯、兰提巴赛特尔汗、波拉提尼仙别克、胡尔曼汗加合甫别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支行;吾尼尔古丽阿合提;包克斯哈森木;金斯汗胡拉买斯;兰提巴赛特尔汗;波拉提尼仙别克;胡尔曼汗加合甫别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22执4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支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汉城东街3号。 法定代表人:倪海波,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俊清,系该行资产保全部员工。 被执行人:波拉提尼仙别克,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被执行人:胡尔曼汗加合甫别克,女,1974年11月11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被执行人:吾尼尔古丽阿合提,女,1973年8月1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被执行人:包克斯哈森木,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被执行人:金斯汗胡拉买斯,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被执行人:兰提巴赛特尔汗,女,1974年7月8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波拉提尼仙别克、胡尔曼汗加合甫别克、吾尼尔古丽阿合提、包克斯哈森木、金斯汗胡拉买斯、兰提巴赛特尔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的(2019)新2222民初4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153704元,执行费2206元。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吾尼尔古丽阿合提于2021年8月26日因病去世。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工商登记、房产登记、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无足额存款,被执行人包克斯哈森木名下有一辆轻型货车、不动产登记,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和微信账户,被执行人包克斯哈森木名下的车辆另案依法冻结。 四、依法已向被执行人波拉提尼仙别克、胡尔曼汗加合甫别克、包克斯哈森木、金斯汗胡拉买斯、兰提巴赛特尔汗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五、被执行人金斯汗胡拉买斯、波拉提尼仙别克名下的养殖场目前均停业状态,被执行人包克斯哈森木名下的百货商店和电焊部目前均停业状态。 六、经对被执行人波拉提尼仙别克、胡尔曼汗加合甫别克、包克斯哈森林、金斯汗胡拉买斯、兰提巴赛特尔汗所在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也没有固定收入。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对本院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暂不予处置。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波拉提尼仙别克、胡尔曼汗加合甫别克、包克斯哈森木、金斯汗胡拉买斯、兰提巴赛特尔汗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克沙提扎依甫审判员 刘虎审判员 叶尔肯阿依那斯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阿拜哈斯木阿恒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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