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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何永红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602执26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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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602执260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何永红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何永红
  • 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602执26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万盛东路173号。法定代表人:李华。被执行人:何永红,男性,1982年05月17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申请执行何永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为规范执行和解工作,尊重各方当事人和解意愿,本案基于双方和解予以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602执26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万盛东路173号。法定代表人:李华。被执行人:何永红,男性,1982年05月17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申请执行何永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为规范执行和解工作,尊重各方当事人和解意愿,本案基于双方和解予以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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