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威、王晓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11执9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911执916号案件名称
全威、王晓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全威;王晓清;黄玉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11执916号申请执行人:全威,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住阜新市海州区。被执行人:王晓清,男,195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阜新市细河区。被执行人:黄玉奎,男,195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阜新市细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全威与被执行人王晓清、黄玉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全威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911执9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旭光审判员 韩忠刚审判员 田庚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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