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建耀、曹秀秀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鲁1502民特94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502民特941号
  • 案件名称

    王建耀、曹秀秀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聊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王建耀;曹秀秀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502民特941号申请人:王建耀,男,199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涛,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曹秀秀,女,199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县。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建耀与申请人曹秀秀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王建耀与申请人曹秀秀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21年8月26日经聊城市东昌府区道交一体化调解点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曹秀秀赔偿申请人王建耀财产损失13000元,已付9000元(含保险公司赔偿的2000元),剩余4000元当场付清;二、申请人曹秀秀需配合申请人王建耀向曹秀秀方保险公司理赔其他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建耀与申请人曹秀秀于2021年8月26日经聊城市东昌府区道交一体化调解点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孙利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晖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