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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洪文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93民初1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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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93民初1638号
  • 案件名称

    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洪文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洪文;刘秀清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93民初1638号原告: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绵安路35号(科技城软件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左津珲,系公司总经理。被告:罗洪文,男,汉族,1966年3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刘秀清,女,汉族,1968年6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原告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洪文、刘秀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涂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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