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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勇、杨仲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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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528号
  • 案件名称

    罗勇、杨仲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合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罗勇;杨仲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524执528号申请执行人:罗勇,男,汉族,住合阳县甘井镇张庄村。被执行人:杨仲辉,男,汉族,住合阳县百良镇安子村。申请执行人罗勇与被执行人杨仲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4民初14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仲辉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勇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仲辉返还借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经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杨仲辉因经营不善,欠账较多,无法联系,又无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仲辉名下的银行、工商、车辆、互联网金融、证券等方面的信息,发现其名下仅有存款970元,本院依法扣划后付给了申请执行人罗勇,其他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仲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仲辉再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暂时无法完全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仲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林祥审判员  雷 宏审判员  张占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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