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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某某生产、销售假药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黑03刑更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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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3刑更196号
  • 案件名称

    矫某某生产、销售假药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矫某某
  • 案件缘由

    生产、销售假药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刑更196号罪犯矫某某,男,汉族,1983年出生,大学文化。现在黑龙江省鸡西监狱服刑。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2018)黑1085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矫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罪犯矫某某于2018年8月15日入监改造。刑期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2024年8月13日止。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于2021年9月10日将罪犯矫某某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以罪犯矫某某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为理由,建议对罪犯矫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矫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服刑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缴纳罚金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矫某某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矫某某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矫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2023年1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冰洁审判员  张晓娣审判员  赵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子懿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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