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睿娟,傅世华与陈赞扬,谭雪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30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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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30188号案件名称
傅睿娟,傅世华与陈赞扬,谭雪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傅睿娟;傅世华;陈赞扬;谭雪妮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 庆 市 渝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30188号 原告:傅世华,男,194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云,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傅睿娟,女,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云,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赞扬,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谭雪妮,女,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第三人:肖福春,男,1977年8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原告傅世华、傅睿娟与被告陈赞扬、谭雪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傅世华、傅睿娟于202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世华、傅睿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世华、傅睿娟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傅世华、傅睿娟负担。 审 判 员 刘光波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毅书 记 员 张鑫磊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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