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傅睿娟,傅世华与陈赞扬,谭雪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3018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30188号
  • 案件名称

    傅睿娟,傅世华与陈赞扬,谭雪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傅睿娟;傅世华;陈赞扬;谭雪妮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 庆 市 渝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30188号 原告:傅世华,男,194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云,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傅睿娟,女,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云,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赞扬,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谭雪妮,女,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第三人:肖福春,男,1977年8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原告傅世华、傅睿娟与被告陈赞扬、谭雪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傅世华、傅睿娟于202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世华、傅睿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世华、傅睿娟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傅世华、傅睿娟负担。  审 判 员    刘光波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毅书 记 员    张鑫磊   - 1 -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