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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新鸿途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张明智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2民初50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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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2民初5000号
  • 案件名称

    西安新鸿途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张明智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西安新鸿途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张明智
  • 案件缘由

    修理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民初5000号 原告:张明智,男,汉族,1999年2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被告:西安新鸿途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李红岗,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第三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负责人:宋志翔,系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敬,公司员工。原告张明智与被告西安新鸿途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张明智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智撤诉。案件受理费1549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张明智负担。   审  判  员      曾  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常紫星书  记  员      张  欣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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