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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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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680号
  • 案件名称

    刘国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刘国平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680号被执行人:刘国平,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高中文化,务农,住祁东县XX。被执行人刘国平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2021)湘0426刑初50号刑事判决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罚金4,000元,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国平未能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国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刘国平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部门登记的信息及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2021年8月18日,对被执行人刘国平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同年8月25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国平银行存款2,05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国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刘国平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在本案执行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执行到位2,050元,尚有1,950元未执行到位。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国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刘国平限制其高消费,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国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 清审 判 员  曾雪菲审 判 员  肖湘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蔡移贵书 记 员  曾芝琴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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