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保辉、温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91民初02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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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91民初02929号案件名称
赵保辉、温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赵保辉;温欣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91民初02929号原告:赵保辉,男,汉,1974年8月15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温欣,男,汉,1996年6月6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保辉与被告温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赵保辉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保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保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赵保辉负担。审判员 王丛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圣楠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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