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志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21民初172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321民初1727号
  • 案件名称

    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志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平定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志飞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321民初1727号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建合,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贵兰,女,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定县人,现住平定县,系原告单位职工。被告:王志飞,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平定县。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穆志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