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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9执150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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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9执150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勇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张勇;北京兴亚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9执15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兴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龙泉务村委会办公楼三层303-37,组织机构代码080487313。法定代表人:张国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勇,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兴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09民初3007号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兴亚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勇给付欠款14.502489万元、诉讼费、公告费及利息。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及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共计1.46万元,案款已全部发还申请人,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银行账户及公积金账户。3.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门头沟路房屋一套,于2021年8月24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一辆,因未能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故未启动车辆的财产处置程序。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信息为离异。4.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被执行人生活居住情况,受托法院未反馈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执行标的13.042489万元未能执行。5.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于同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标的13.042489万元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立克审判员  周璐璐审判员  李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葛三宝-3-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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