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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少帅、耿海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682民初4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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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82民初4115号
  • 案件名称

    陈少帅、耿海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陈少帅;耿海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682民初4115号原告:陈少帅,男,199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海涛,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原告陈少帅与被告耿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少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昧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耿海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少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沙石料款124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曾多次向原告购买沙石料,截止到2020年1月23日共拖欠原告沙石料款134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亲笔书写的欠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于2020年9月10日偿还原告10000元,尚欠原告124000元被告拒不偿还,故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裁判。耿海涛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购买原告的沙石料,欠原告沙石料款134000元。2020年1月23日,被告给原告书写欠条,载明:“今欠陈少帅沙石料款134000元整耿海涛2020年1月23日”。2020年9月10日,被告给付原告沙石料款10000元,尚欠原告124000元至今未给付原告。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沙石料款124000元,由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及原告的陈述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沙石料款124000元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与答辩的权利,按现有证据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耿海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陈少帅沙石料款12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以12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履行完毕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0元,由被告耿海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聂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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