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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3民初4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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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3民初4324号
  • 案件名称

    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峡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俊;李红学;李建喜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3民初4324号原告: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白羽南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0895253397。法定代表人:赵晓兵,系公司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黄晓东,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俊,男,汉族,生于1989年2月15日,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被告:李红学,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18日,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被告:李建喜,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26日,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原告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俊、李红学、李建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收案。原告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饶江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孟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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