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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跟来、赵小顺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21执100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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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21执100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跟来、赵小顺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修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王跟来;赵小顺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21执10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跟来,男,汉族,1969年08月28日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赵小顺,男,汉族,1972年12月19日生,住修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修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821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小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小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3fa97f705ead2dee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36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卫玉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孟 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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