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跟来、赵小顺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21执1003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821执1003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跟来、赵小顺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修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跟来;赵小顺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21执10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跟来,男,汉族,1969年08月28日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赵小顺,男,汉族,1972年12月19日生,住修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修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821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小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小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3fa97f705ead2dee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36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卫玉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孟 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承伟、青岛中能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14执3845号 下一篇 焦佳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冀06刑更11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