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振华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勉县泰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2民初2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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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民初2517号案件名称
城固县振华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勉县泰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固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勉县泰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城固县振华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2民初2517号 原告:城固县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法定代表人:李某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诉讼代表人:城固县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吴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乙,系管理人工作人员,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系管理人工作人员,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勉县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城固县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勉县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城固县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案涉全部货款已返还为由,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城固县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其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城固县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25元,由原告城固县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鲁克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俊 书 记 员 杨 娥 2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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