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立金、鲍泽秀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229执恢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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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9执恢151号案件名称
龙立金、鲍泽秀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龙立金;鲍泽秀;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229执恢151号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立金、鲍泽秀: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立金、鲍泽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执行标的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共计19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758.5元、执行费2284.27元已执行完毕。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9执恢15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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