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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义均、曾强等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3执保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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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执保518号
  • 案件名称

    刘义均、曾强等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常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刘义均;曾强;肖德菊
  • 案件缘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特殊程序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3执保518号申请保全人:刘义均,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保全人:曾强,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保全人:肖德菊,女,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申请保全人刘义均与被保全人曾强、肖德菊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2021)湘0703民初32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曾强、肖德菊的银行存款11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湖南省晟远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刘义均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保全人曾强、肖德菊的银行存款11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郑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刘唐寅书 记 员  曹 芊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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