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军泽、周文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晋0882民初2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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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民初2647号案件名称
卫军泽、周文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卫军泽;周文龙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晋0882民初2647号原告:卫军泽,男,汉族,1987年2月14日出生,现住河津市。被告:周文龙,男,汉族,1989年1月1日出生,现住陕西省韩城市。原告卫军泽与被告周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卫军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文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卫军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沙款38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38000元为基数,按照2019年8月2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的150%,从2019年9月1日计算至被告付清款项为止);2、依法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7日,原告经人介绍将自己的906吨沙子存放到被告提供的场地。2019年6月21日,被告提出要购买原告的全部906吨沙子,每吨53元,沙款共计48000元。当天,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万元沙款,尚欠原告38000元,被告承诺在当年8月底之前付清剩余款项。但是直至目前,被告再未向原告支付沙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周文龙一直推拖不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上述38000元欠款,并应当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38000元为基数,按照2019年8月2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的150%,从2019年9月1日计算至被告付清款项为止。综上,原告现诉至贵院,望能判如所请。被告周文龙未到庭,以微信形式答辩,本金可以慢慢还,利息不认可。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微信聊天记录8页,证明原告向被告周文龙催要尚欠沙款38000元,周文龙认可该款项,愿意支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21日,被告将原告906吨沙子以53元/吨的价格全部购买,沙款共计48000元,当天,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万元沙款,尚欠38000元未支付。原告当庭陈述,原、被告口头约定该款于2019年8月底全部付清。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被告周文龙按照双方之间交易习惯收到货物后,应当及时支付货款,故对原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所主张逾期付款的损失,按照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文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卫军泽38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从2019年9月1日起,按照2019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付至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周文龙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卫民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董若彤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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