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云美、王景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25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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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2565号案件名称
胡云美、王景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胡云美;王景珠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2565号申请执行人:胡云美,女,195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王景珠,男,195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原告胡云美与被告王景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云美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字第25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福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楠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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