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建荣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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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2019号案件名称
张掖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建荣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掖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建荣;杨晓玲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2019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恒达广场B座1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670820198K。法定代表人:张峰善,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红,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张建荣,男,汉族,1992年9月1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杨晓玲,女,汉族,1991年10月19日出生,四川省巴中市巴中区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建荣、杨晓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96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张建荣、杨晓玲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掖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款390039.97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掖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4月1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等执行文书。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2.2021年4月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3.2021年4月2日,2021年6月10日,2021年7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张建荣名下有众泰牌汽车一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评估拍卖处置。4.2021年6月17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张建荣名下有位于甘泉××街恒达兰庭××楼××室不动产××套,该不动产系申请执行人公司开发,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评估拍卖处置。5.2021年7月30日,2021年8月18日,2021年9月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6.2021年9月13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7.2021年9月10日,本院经过调查,被执行人张建荣不在小区居住,名下房屋由其叔叔购买居住。8.2021年9月1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再次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案执行标的390039.97元,未能执行到位390039.97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后,反馈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陈 丽审判员 宋心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安 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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