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刘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22执1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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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22执1219号案件名称
杨某某、刘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彰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彰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22执121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蒙古族,通辽铁路货运中心职工,住彰武县。被执行人:刘某,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彰武县。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需要被执行人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九条、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922执12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林审判员 孟凡旭审判员 赵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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