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蕴县铭嘉建筑设备租赁部、上海造昼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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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保758号案件名称
富蕴县铭嘉建筑设备租赁部、上海造昼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富蕴县铭嘉建筑设备租赁部;上海造昼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58号申请人:富蕴县铭嘉建筑设备租赁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经营者:李崇考,男,1974年12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申请人:上海造昼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蔡安胜,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富蕴县铭嘉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申请人上海造昼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造昼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造昼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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