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彬、周春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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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718号案件名称
陈建彬、周春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陈建彬;周春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718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彬,男,1986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周春梅,女,1985年3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彬与被执行人周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521民初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周春梅应向申请执行人陈建彬支付欠款7000.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0.00元。因周春梅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陈建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521执1718号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毛启君审 判 员 舒 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元鼎书 记 员 熊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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