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若奎、万荣县鑫顺汽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2021)晋0822执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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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2执512号案件名称
赵若奎、万荣县鑫顺汽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万荣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赵若奎;万荣县鑫顺汽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21)晋0822执51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荣县鑫顺汽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若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若奎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赵若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两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董殿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雨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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