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海峰、路会超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119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1190号案件名称
袁海峰、路会超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袁海峰;路会超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4执1190号被执行人:袁海峰,男,1975年12月生,汉族,住新乐市邯邰镇路家庄村。被执行人:路会超,男,1983年6月生,汉族,住新乐市邯邰镇路家庄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袁海峰、路会超罚金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20)冀0184刑初39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袁海峰、路会超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对其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收益性保险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袁海峰、路会超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暂时无法继续进行,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可对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冀0184执109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秀海审判员 张 永审判员 邱俊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添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1022刑初309号 下一篇 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周洪等牛继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337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