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袁海峰、路会超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119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1190号
  • 案件名称

    袁海峰、路会超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袁海峰;路会超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4执1190号被执行人:袁海峰,男,1975年12月生,汉族,住新乐市邯邰镇路家庄村。被执行人:路会超,男,1983年6月生,汉族,住新乐市邯邰镇路家庄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袁海峰、路会超罚金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20)冀0184刑初39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袁海峰、路会超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对其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收益性保险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袁海峰、路会超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暂时无法继续进行,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可对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冀0184执109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秀海审判员  张 永审判员  邱俊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添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