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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迪、贾士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791民初1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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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91民初1397号
  • 案件名称

    王博迪、贾士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王博迪;贾士玉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791民初1397号原告:王博迪,男,194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锦州市凌河区湖北路三段24-54号,现住锦州市古塔区兴业阳光小区10--56号,公民身份号码:210711194804154019。被告:贾士玉,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钦工镇马堡村四组112号,公民身份号码:320828196607134454。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贵金,系辽宁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博迪诉被告贾士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博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士玉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贾士玉给付工资款70000元(柒万元)及利息,70000元(本金)*6.5/100(银行年贷款利率)*2(年)=91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贾士玉,系锦州市开发区希尔顿酒店建筑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原告王博迪在被告贾士玉承包的工程项目打工,被告欠原告工资款7万元,原告多次讨要,于2019年6月28日贾士玉亲笔写下7万元欠条,后经多次讨要未果,请求判令被告贾士玉立即给付原告工资款及利息。被告贾士玉未到庭,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了:1、欠条;2、电话录音;3、判决书。以上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并据此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到2016年左右,原告王博迪为被告贾士玉承包希尔顿酒店工程期间提供劳务,负责做总工结算工作。2019年2月18日至2019年6月28日期间,原告王博迪为被告贾士玉提供审核图纸和组织施工设计的劳务。2019年6月28日,被告贾士玉为原告出具没有签名的欠条一张,载明“今欠王博迪2019年2月18—20196月28工资(每月10000合计50000+锦州补助20000),合计柒万元整。此据2019.6月28号”。原告王博迪向被告贾士玉催要欠款,但被告贾士玉并未偿还。本院认为,原告王博迪向被告贾士玉提供了劳务,被告应支付相应的劳务费。本案中,原告根据其提供的欠条和电话录音,能够认定被告贾士玉拖欠原告的劳务费为7万元。被告贾士玉经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故被告贾士玉应给付原告劳务费为7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按照农业银行贷款利率6.5%计算利息的诉求,因其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故本院酌定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6月28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贾士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贾士玉劳务费70000元及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6月28日);二、驳回原告王博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89元,由被告贾士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彩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许嘉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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