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X男、陈X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903财保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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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财保71号案件名称
袁X男、陈X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袁X男;陈X;刘X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3财保71号申请人:袁X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天子坟村。被申请人:陈X,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申请人:刘X,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申请人袁X(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X、刘X(以下简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8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刘X1向本院提供其名下湘A×××××小型轿车作为保全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享有管辖权,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X、刘X银行存款26.8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对担保人刘X1向本院提供担保的湘A×××××小型轿车所有权予以冻结,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变卖、转让、过户上述车辆所有权。案件申请费1860元,由申请人袁X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袁志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长 颜志军审判员 曹卫恩审判员 龚春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晏 珍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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