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鹏、开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23民初16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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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23民初1687号案件名称
张鹏、开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西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鹏;开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23民初1687号原告:张鹏,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被告:开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原市中固镇。法定代表人:张军,系该公司董事长。资产管理人:开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管理人代表:胡忠良,破产项目负责人,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新华路150号-4。本院审理的原告张鹏诉被告开原水泥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张鹏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鹏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冯 博人民陪审员 龚秀峰人民陪审员 张子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史冰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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