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志晓、嵩县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325民初3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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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5民初3071号案件名称
段志晓、嵩县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嵩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段志晓;嵩县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325民初3071号原告:段志晓,女,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委托代理人:吴红光、费少煦(实习律师),河南立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嵩县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用代码91410325676744990B,地址嵩县石磊街2号。法定代表人:李彦飞,执行董事。原告段志晓与被告嵩县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志晓的委托代理人吴红光、费少煦(实习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嵩县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二、判令被告交付位于嵩县屋,并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房屋合同价值340346元);三、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多缴纳购房款73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嵩县,房屋总价款340346元,支付方式为交纳首付款110346元,剩余款项230000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陆续向被告三次交纳共计购房款200238元,公积金贷款230000元,办理成功后经核算,原告共向被告交购房款430239元。除去中央空调费14093元和燃气费2800元,原告向被告多交房款73000元。诉讼中原告撤回诉讼请求第一、二项。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超付购房款构成不当得利,被告应当返还超付购房款73000元,诉讼中原告撤回诉讼请求第一、二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嵩县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内退还原告段志晓超付购房款73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5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英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丽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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