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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淅川县支行、贾献刚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6民初2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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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民初287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淅川县支行、贾献刚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淅川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淅川县支行;贾献刚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6民初287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淅川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磊。注册地址:淅川县人民路与东风路交口东北角。委托代理人:肖建伟,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15日,住河南省淅川县。特别授权。被告:贾献刚,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16日,住河南省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淅川县支行诉被告贾献刚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淅川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淅川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全世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陈通达书 记 员 聂 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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