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保财、安徽杰仕达配送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5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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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5107号案件名称
张保财、安徽杰仕达配送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保财;安徽杰仕达配送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5107号原告:张保财,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亓飞,辽宁青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杰仕达配送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艳,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影,女,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负责人:于利民,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庆,辽宁泰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保财与被告安徽杰仕达配送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保财负担。审 判 长 张俊伟人民陪审员 刘士波人民陪审员 陈晓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诗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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