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海、张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3执1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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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3执1009号案件名称
余海、张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江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余海;张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3执1009号申请执行人:余海,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大井镇。被执行人:张丽,女,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大井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523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余海申请执行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余海申请的内容为:强制被执行人张丽偿还借款本金68900元、诉讼费761元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余海于2021年9月22日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应当自该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 渡审判员 晏中国审判员 周先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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